夫妻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那么,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法官结合一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支招女性正确维权。
小美(化名)与小明(化名)于2002年3月生育一子小可(化名),并于2006年5月在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目前,小可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小明经常与小美发生争执。2021年10月26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明当即用手殴打小美脸部。经医院诊断,小美出现头部外伤、外伤性头晕、头痛、颜面部软组织挫伤等症状。随后小美报警处理,民警当场对小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其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
这件事后,小美和小明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1年11月1日,小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于是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美提供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小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小明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医药费已由小明支付,小明对小美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认可,结合本案家庭暴力的情节,本院对小美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小美与小明离婚;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小美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法官指出,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官介绍,妇女遭受家暴,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及时对家暴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若身体受到伤害,应及时就医,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相应机关制作的书面材料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调解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病例、验伤报告等;遇到家暴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暴,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还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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