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安公安持续开展“断卡”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发扬“挑担”精神,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手机卡实名制以来,许多诈骗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牟利、隐匿行踪、逃避侦查的目的,往往都是通过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诈骗。自“断卡”行动以来,南安市公安局不仅在买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持续加压,对买卖手机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严打。
案例一
明知手机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收集他人手机卡出卖给犯罪分子获刑。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王某鹏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鹏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8岁的无业青年王某鹏为牟取暴利,明知手机卡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担心出卖自己的手机卡牵连到自己,向其朋友许某祥、王某发等人收购34张手机卡,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中获利23800元,部分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张某被骗35600元、冯某被骗101080元。2022年1月21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以王某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明知手机卡被用作网络犯罪,出卖自己手机卡被处罚。近日,南安市公安局对实施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侯某兴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抓获犯罪嫌疑人侯某兴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35岁的侯某兴因缺钱,先后将九张其本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2700元。其中其贩卖的1张手机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李某被诈骗人民币16000元。2022年1月19日,侯某兴因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警方提醒
手机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非法开办使用“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断卡”行动主要打击的就是涉及手机卡、银行卡买卖链条上的所有人。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频发,广大群众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码等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这些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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